近些年来,侵犯明星肖像权的纠纷层出不穷,许多公众号以发明星照片蹭热度的方式获取文章点击量和宣传收益。今天杭千懿用一个典型案例,与大家谈谈关于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一、案情重现
靳东,男,中国内地演员。2018年8月,靳东得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公司”)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翼支付宿州”上发布了题为《前半生的贺涵,后半生的凤凰男》的文章(以下简称案涉文章,该文章主要内容是宣传《我们的爱》这部电视剧作品,宿州公司的关联公司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涉文章使用了带有靳东肖像的9张《我们的爱》的剧照,文章尾部附有“翼视卡视频流量全免”等广告语以及宿州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微信二维码等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跳至天翼视讯下载页面。2018年8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文章,作出(201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285号《公证书》。
靳东认为,宿州公司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过程中使用其照片,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其与宿州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对靳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靳东诉至法院,要求宿州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案情聚焦
- 演员对其有肖像的照片是否拥有相应的肖像权?
- 宿州公司在案涉文章上使用靳东剧照是否构成侵权?
三、裁判观点
(2018)京0105民初94568号判决认为部分: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宿州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涉诉文章中有9张照片使用了靳东的肖像。宿州公司辩称某某视讯公司具有电视剧《我们的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进行再许可和转许可,但人物剧照既包含了影视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也包含了演员的肖像权,且享有电视剧《我们的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某视讯公司与宿州公司系不同的主体,而从涉诉文章内容及宿州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宿州公司在涉诉文章中使用带有靳东肖像照片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现宿州公司未经过靳东同意使用包含靳东肖像的照片,构成对靳东肖像权的侵犯。
四、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解读
2.演员对能清晰辨认演员本人的剧照享有相应的肖像权。.演员对其剧照是否享有相应的肖像权,经查询相关案例,只要该剧照能清晰的辨认出演员本人,那争议便不大,法院一般认可演员享有相应的肖像权。
回归到本案,经分析,我们可作出如下判断:
(1)经比对,案涉图片能清晰的看出是靳东本人,靳东对案涉剧照享有相应的肖像权;
(2)宿州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影视作品《我们的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关联公司享有影视作品《我们的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与宿州公司无任何关联,不可据此认定宿州公司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3)对于案涉文章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最为直接的外在表现在于其是否含有相应的广告信息。根据靳东提供的(201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285号《公证书》,除文章正文外,案涉文章尾部附有:“每晚记得来【天翼视讯】看《我们的爱》首播”;“天翼视讯”的宣传广告;“翼视卡视频流量全免”等广告语;宿州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微信二维码等内容。上述附带的内容,可分为两块进行分析:
第一,鉴于演员已与影视作品片方签订相应的演出合同,出让了剧照的肖像权,且演员还需配合后续的新闻发布会、见面会等宣传推广活动,著作权人在保证演员形象不受歪曲的情况下,有权对剧照及相关衍生品进行合理使用,包括通过正当途径宣传推广影视作品,也是合法合理使用。本案中,因案涉文章主要内容是宣传推广影视作品《我们的爱》,宿州公司关联公司经合法授权,亦有权在“天翼视讯”平台上播放影视作品《我们的爱》,对于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跳至天翼视讯下载页面、“每晚记得来【天翼视讯】看《我们的爱》首播”、“天翼视讯”等宣传推广播放平台的内容,一般可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对于“翼视卡视频流量全免”等广告语;宿州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微信二维码等内容,其在推广宣传宿州公司,与《我们的爱》这部影视作品无任何关联,亦与《我们的爱》的权属方、播放平台无任何关联,可视为借《我们的爱》的网络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宣传自身的电信业务,具有营利目的,构成侵权。
综上几点,宿州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前半生的贺涵,后半生的凤凰男》的行为,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